关于检查国办发[2008]33号文件和建办电[2008]26号文件落实情况的通知 鄂建办[2009]22号
发布日期:[09-08-04 23:13:14] 点击次数:[]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建办电[2008]26号)印发以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在当前维护新疆地区稳定和严防“三股势力”恐怖活动的斗争中,违反民族平等政策、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国办发[2008]33号文件和建办电[2008]26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建设部有关部署,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切实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刻认识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处理好与少数民族群众相关的事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把处理好与少数民族群众相关的事务,把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要求贯彻在各项日常工作中。
    二、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国办发[2008]33号文件和建办电[2008]26号文件关于民族平等政策、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等各项具体要求落到实处。要注意掌握各种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把工作重心放在事前预防上,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贯彻执行国办发[2008]33号文件和建办电[2008]26号文件的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当前形势和任务,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检查在各类行政许可、开展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城市管理、城镇房屋拆迁,以及在住房保障、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登记、市政公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服务提供和建设领域企业招工中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的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31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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