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2009]74号
发布日期:[09-08-04 23:12:55] 点击次数:[]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各县(市)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
    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发[2009]16号)批准公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下放、部分下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项目45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审改办关于做好下放审批项目的移交、对接工作,确保审批项目下放后依法依规审批,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项目45项印发给你们(附后),并就做好行政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效地推进改革工作。各地建设(规划、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抓好落实,并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日常的改革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将规范审批行为作为深化改革的重点,对审批项目实行流程管理,明确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审批领导的权限和责任,切实做到接办分离。要把规范行政审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编制审批项目目录和审批服务指南,对社会进行公布。规范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审批范围、办理期限、申请材料、收费标准等内容和信息,做到申请材料尽可能减少、办理期限尽可能压缩、收费标准尽可能降低,减轻审批项目申请人的成本和负担。将创造优质服务环境作为规范审批工作的保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为群众、企业和基层服务。
    三、强化监督检查。按照《湖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第325号)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将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和管理。一是加强对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行政审批机关对取消的审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越权审批。二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部门内部行政审批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工作。三是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各地建设(规划、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要依据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及时受理、办理,不得滥用职权,违法、越级审批。四是做好下放、部分下放审批事项的编制审批流程工作,并报上一级备案,即:市、州(直管市、林区)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和对口业务处(局)备案;县(市)报市、州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市、州(直管市、林区)进行检查;市、州对县进行检查。
    四、搞好下放审批项目的指导衔接工作。自发文之日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和部分下放的审批事项均由各地建设(规划、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审批。各地建设(规划、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接工作培训。认真学习理解各下放项目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申报材料等具体操作细节。下放审批事项中,凡没有统一规定审批时限的,由各地建设(规划、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审批时限。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部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xls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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